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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涡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医务鉴定的通知

2013-6-6 08:34| 发布者:驿动的心| 查看:429| 评论:6

摘要: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为了减轻慢性病参保居民的门诊医药费负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市民生办《关于印发2012年分项目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17号)和亳州市人社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市属参 ...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为了减轻慢性病参保居民的门诊医药费负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市民生办《关于印发2012年分项目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2]17号)和亳州市人社局《关于申报2013年度市属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现将涡阳县2013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鉴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患有特殊病、慢性病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填写《涡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二份。
2、慢性病患者须提供2012年12月31日以前二级以上医院(县内县医院、中医院)病史资料(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等),其中糖尿病患者须提供不同年度三次以上化验单位及门诊病历。
3、本人身份证、居民医保证复印件及三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在6月13日至6月26日,共计14天。
受理地点:县人力资源服务大厅(医保中心窗口)。
提前和推迟均不予受理,没有诊断病史资料或诊断病史资料明显不足的不予受理。
四、复查时间: 2013 年7月20日至7月21日。
五、复查地点: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三楼会议室)。
六、补偿办法:
城镇居民慢性病患者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基金补助限额1200元,支付比例60%。
七、申报病种
特殊病共6种,即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尿毒症(透析期)、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
慢性病18种,即高血压(二期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
八、鉴定标准及费用
上述疾病的鉴定标准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疾病诊断标准执行,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鉴定一种或几种慢性病补助限额均为1200元,鉴定为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患者,不增加补助标准,但增加用药范围。检查费用由委托鉴定医院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九、待遇享受
鉴定合格患者的名单8月15日在人社局服务大厅和县人社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对无异议者,2013年8月22日以后到人社局服务大厅领取居民慢性病就诊卡和《涡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证》,从2013年9月1日起享受慢性病有关待遇。
十、注意事项
1、本次鉴定是作为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特殊病、慢性病补助条件和是否享受待遇的依据,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向患者反馈结果,也不为患者提供诊疗方案。所申报、鉴定的病历材料予以封存不再返还,请申报者提前做好申报资料的复印事宜。
2、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病历、拒绝复查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鉴定结果失真的,均按鉴定不合格处理,两年内不得申报特殊病、慢性病补助。
3、复查当天须申请者本人亲自到场,凡不参加鉴定者视同放弃(特殊情况另定)。
4、本次慢性病、特殊病医疗鉴定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特殊病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执行。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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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013-6-6 09:04
引用 zve1219 2013-6-6 10:41
引用 xsk558 2013-6-6 10:50
引用 zhaojun7257265 2013-6-6 16:31
引用 依然子夜 2013-6-10 09:41
路过,拿分,走人。
引用 快乐阳光 2013-6-11 08:18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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