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教督办〔2013〕6号 关于印发《涡阳县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园): 为促进学校建设,加强涡阳县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涡阳县学校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涡阳县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涡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涡阳县教育局 2013 年11 月21日 抄送:亳州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教育局、县政办及其教育督导机构。 涡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 11月21日印发 共印 10 份 附件: 涡阳县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建设,加强涡阳县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涡阳县学校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学校通报,校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学校招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整改不力的,给予学校通报批评: (一)不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违规招生的; (二)不按规定制定学生在校集中活动1小时的; (三)不认真执行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的; (四)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第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整改不力的,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同时给予校长警告处分: (一)不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课程编排违背教学规律、不科学的; (二)不严格执行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下发的收费标准的; (三)不维护招生秩序,搞恶劣竞争的。 第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整改不力的,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同时给予校长记过处分: (一)乱订教辅材料及引导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资料的; (二)所有收费不开具正式票据的; (三)擅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学生参加服务性项目收费的。 第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同时给予校长撤职处分: (一)搞有偿补课,擅自办补习班,违规补课收费的; (二)搞假学籍,套取国家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第七条 学校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给予学校通报批评,校长降级处分。因学校行为构成犯罪的, 给予校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适合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