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教育局 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涡阳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涡阳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涡阳县教育局 涡阳县财政局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7日
涡阳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18号),和《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师〔2013〕19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政府是解决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的主体。认定工作以县为主体,镇(场、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证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工资发放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民办教师任用证、资格证、工资条、荣誉证书、教案、聘书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原民办教师曾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教职工、学生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四条 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下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涡阳县户籍。
2.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
3.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4.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第三章 教龄认定
第六条 教龄系指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从教年限。
第七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为1个教龄(寒暑假期计算在内)。按此计算教龄后,余数满1个学期、不足1个学年度的按1个教龄计算。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县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县长任副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第九条 镇(场、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提供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登记。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初审公示。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镇(场、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认定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1)。公示分别在镇(场、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曾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近2)等相关材料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公示。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场、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反馈镇(场、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镇(场、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曾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见附件3)。
县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县外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场、街道)申报,镇(场、街道)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上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户籍所在地县级机构负责将其转往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地镇(场、街道)接到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认定机构进行核定。
第六章 工作进度
第十五条 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县、镇(场、街道)成立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认定工作办公室,各镇(场、街道)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动员部署,做好宣传(2013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县认定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原民办教师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原民办教师了解相关政策精神和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镇(场、街道)初审(2014年1月—3月)。镇(场、街道)认定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4年4月)。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镇(场、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十九条 市级审核(2014年5月1—20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核定,并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省级批准备案(2014年5月21—31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各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上报的核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认定发放教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坚决取消发放资格;涉及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涡阳县教育局、涡阳县财政局、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