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担任车管所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0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利辛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裴某担任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所长。在此期间,裴某利用自己主管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及机动车牌照发放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涡阳县雉河驾校校长刘某、涡阳乐行驾校总经理牛某等人现金76000元人民币、购物卡40000元以及用烟酒等物品35080元,总计151080元。裴某收受贿赂后,为驾校顺利预约考试、在考试中给予关照和支持以及为他人办理车牌照等方面大开绿灯。 案发后,裴某向办案单位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据此,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