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皖老字〔2012〕52号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将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1.因公牺牲,按其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 2.病故,按其病故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起执行。 三、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民 政 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