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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团队依法宣判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被告人孙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孙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同车某某(已判决)给参加驾照科目一考试的汝某某等人提供电子作弊设备,并利用电子设备传送答案。后其余人通过科目一考试,汝某某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者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参与作弊的考生也会被取消考试成绩,甚至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参加考试。希望广大考生端正考试态度,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来源:亳州晚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