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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孙某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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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4 09: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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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基本情况涉案用人单位: 涡阳县孙包火锅店(巴将军火锅店)  实际负责人:  孙包   涉案人员一:姓名: 孙包       身份证号: 341221********1054             二、违法事实经查,行为人孙包,男、涡阳县孙包火锅店实际负责人,于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先后招用12名员工在其所经营的巴将军火锅店上班,上班期间先后拖欠12名员工工资共计75290元,并引起工人多次上访。我局于2023年 6月 19日依法向孙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涡人社监令字【2023】88号),责令孙包2023年7月10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逾期后,孙包未履行支付责任,且无法联系,并短信告知对方。孙包作为巴将军火锅店实际负责人,在接到我局2023年6月 19日向孙包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涡人社监令字【2023】88号),要求其于 2023 年7月 10日前支付拖欠12名工人的工资。经责令后,孙包拒不履行支付责任,并存在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责任。已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上事实  有1、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2、孙包签字确认的工人工资统计表;3、工人填写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4、工人的询问笔录;5、投诉者的身份证复印件;6、孙包逃匿的相关证据 等材料证明。  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监察员:杨腾宇                                  2023年 7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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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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