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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烟花爆竹!正在征求意见~涡阳今年能不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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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09: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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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了《亳州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科学编制《亳州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传真:0558-5117005电子邮箱:bzhbgw@163.com联系电话:0558-5237611亳州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管理中心,下同)、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支持、鼓励团体、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
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被监护人遵守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以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劝阻、举报。
第六条 亳芜大道、古井大道、北一环、三清大道的合围区域(含上述路段)实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谯城区、亳州高新区划定并公布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和时段。第八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开展禁燃禁放时段、区域巡查,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网信办、属地等部门查处网络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供销社部门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配合应急、公安等部门查处网络非法销售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毁坏城市绿化等行为,积极宣传禁燃禁放政策,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巡查,加大非法流动摊贩管理,及时将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商户相关信息移交应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商户宣传禁燃禁放规定,告知企业、商户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行为,及时将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商户相关信息移交应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禁燃禁放区域内建筑工地的禁燃禁放宣传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禁燃禁放有关规定。
住房发展部门负责督促禁燃禁放区域内物业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燃禁放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举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配合应急、公安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巡查。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放规定,劝阻群众在殡仪馆、陵园燃放烟花爆竹。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教育。
文明创建部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和举报奖励经费保障。
市网信办负责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查处网络非法销售行为。市督查考核办负责对各县区、责任部门禁燃禁放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及时通报督促情况。
对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依据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现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12345市长热线、110,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投诉人100元话费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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