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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资助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
对普通高中生的资助包括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分3档进行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25元。
中等职业学校方面,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资助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分3档进行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
在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
此外,《办法》规定,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办法》明确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来源: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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