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论坛

搜索
查看: 2842|回复: 0

以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在涡阳判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2-25 12: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标题文档 涡阳论坛友情提醒:亲,发帖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哦,不代表涡阳论坛立场哦,请坛友自行参考、核实相关内容哦。

f5926b1ec4244d535d77198ec690f220.gif
以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在涡阳判了!12月20日,以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在涡阳法院依法宣判,25名被告人因诈骗罪、敲诈勒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共处罚金一百一十八万六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基本案情经查,自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公某某多次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联邦共和国,参加多个“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公某某、何某某又陆续网罗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等13人偷越国(边)境,在缅甸佤邦的勐波地区组建名称为“百联网娱”的裸聊敲诈勒索公司和“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形成以公某某、何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孙某、谢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陈某、吴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涉网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电信网络向我国境内居民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严重扰乱社会了经济秩序,给95名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和巨额的财产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缅甸组建裸聊敲诈犯罪集团,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威胁、恐吓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组建犯罪集团过程中,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赴缅甸加入诈骗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赴缅甸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并在缅甸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司,对我国境内居民持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或结伴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被告人行为均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犯罪的次数、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刑事审判庭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关注小程序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