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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李某芳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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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 15: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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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依法打击网络谣言。亳州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持续对网络谣言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治理网络乱象。打谣进行时1.近日,蒙城县丁某看到救护车到工地后,未经证实,在网络上发布“有一个工友从高空坠落”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丁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丁予以行政处罚。2.近日,涡阳县李某芳为博眼球,在网络上发布“一个14岁小女孩在学校抽烟,被老师批评,她一气之下跳楼自杀”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李某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李予以行政处罚。
3.近日,蒙城县李某未经证实,在网络上发布“面包车下来四、五个妇女进屋里给人下迷魂药骗取财物”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李予以行政处罚。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相关法律法规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 亳州警方免责声明:本文仅限于传播公众信息,如不妥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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