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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一医院被罚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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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9 10: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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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你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非现场检查发现,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3月21日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318.826mg/L,超过排放标准(250mg/L)。后台登录亳州市生态环境重点企业视频监控平台,调阅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视频监控录像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3月21日07时左右有大量黑色污水从地面下的管线渠道溢出到地面,并流淌至废水总排口后外排。8时左右有人员利用软管将管线渠道内的黑色污水抽至集污池。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调阅你院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中化学需氧量日均值历史数据和流量历史数据发现,2024年3月21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318.826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250mgL)的0.275倍,日排放废水累计239.836立方米,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你院超标排放医疗废水。
  你院于2024年7月26日向我局递交书面材料,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8月15日向我局递交书面材料,撤销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7-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裁量百分值总和29%,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9%×100万元=29万元。我局对你院处二十九万元罚款。
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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