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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我国的重大政策部署。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9月24日上午,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局指导,合肥市商务局主办的安徽省暨合肥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启动仪式举办。活动现场售出了全省首辆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标志着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正式启动。目前,合肥市在全省首批上线了6家电动自行车经销商,上线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车型超50种。随着政策进一步落地,将有更多经销商门店纳入活动名单。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消费者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可享受新车销售价格15%的购置立减补贴,最高补贴500元;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可享受新车销售价格20%的购置立减补贴,最高补贴600元。每位消费者最多可享受2次补贴,同一新车不得重复补贴。活动现场,相关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代表作出诚信自律宣言。规范开展补贴活动,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如发现不履行相关承诺、服务问题突出、违规骗取补贴、价格欺诈等行为,将采取取消活动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及向社会公示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来源 | 安徽日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自各市公告实施之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消费者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新车销售价格15%的购置立减补贴、最高补贴500元;对交回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新车销售价格20%的购置立 减补贴,最高补贴600元。个人消费者名下登记多辆老旧电动自行车的,每位消费者最多可享受2次补贴。同一新车不得重复补贴。
第二条 个人消费者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应含有蓄电池,且在省内公安交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含过渡期临时通行标识)。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新购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交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应于本细则公布之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四条 参与补贴的新电动自行车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取得CCC证书。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 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第五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对消费者交回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给予补贴。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 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
第二章资金申报、审核和兑付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在省服务平台端口报名,如实填写旧车车牌号和个人身份信息等。报名信息经与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系统比对成功后(消费者对比对结果如有异议,可带车、牌及相关凭证到登记地专设窗口进行核实),消费者在旧车登记地参与商户交回旧车并购买新车,于订单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七条 参与补贴政策的个人消费者应当在交回旧车的同时,向商户提供旧车车主居民身份证、旧车登记信息、联系电话等,并与参与商户签订旧车授权注销委托书。参与商户应当场核对旧车信息(车主身份证、车牌号码)与报名信息是否一致,收回旧车号牌(含旧车授权注销委托书;旧车号牌遗失的,车主应出具遗失说明)并统一交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市、县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从省服务平台下载已完成以旧换新的电动自行车信息,统一办理旧车注销登记;旧车号牌未收回的要公告号牌作废。
第八条 销售发票须开具给个人消费者(在购买方栏填写个人姓名),列明新车的品牌、政府补贴、旧车折扣等信息。
第九条 参与商户负责将个人消费者旧车及新车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消费者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票、旧车车牌号、旧车与新车的蓄电池类型、新车整车编码、新车电池识别代码、新车合格证、旧车授权注销委托书等)上传省服务平台。
第十条 参与商户应将老旧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整车交售参与活动的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审核,及时向市级申请拨付资金。市级商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各市应优化资金拨付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核效率,原则上参与商户垫付资金不超过45天(自然日) 。
第十二条 消费者应当及时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新车登记。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联合设立新车销售、新车上牌、旧车收集和旧车牌注销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合理确定各市补贴资金规模,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如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商户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商户未按时退还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活动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活动期间,各市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
第十六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参与商户和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征选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参与。参与回收企业、参与商户和商品清单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活动期间,对参与回收企业、商户及产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商户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在安徽省内具有实体门店的商户。 (二)具备补贴资金垫付能力,愿意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具有完善的进货、销售管理台账;承诺按要求提供补贴实施期间相关台账资料。 (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承诺将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整车(含蓄电池)交售参与本次活动的回收企业。 (七)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及时上传有关资料,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承诺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八)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 取补贴资金,不虚标价格、变相涨价,不销售假货、以次充好,不强制捆绑、搭售等,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九)承诺活动期间按照商务部门要求制作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制作并张贴参与商品标价牌,标明政府补贴优惠等信息;承诺按要求提供活动期间产品销售及以旧换新有关情况。 (十)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补贴规则,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的回收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已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或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二)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手续。 (三)具有与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规模相匹配的人员、设施设备;对拆卸产生的各类产物和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废铅酸蓄电池、废线路板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锂离子蓄电池的贮存场所应采用实体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并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等。 (四)与具备废铅酸蓄电池利用资质的企业和锂离子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保老旧蓄电池规范处置。 (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畜电池数量、种类、处理等信息,并做到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来源、去向可查询。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制度健全。 (八)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补贴活动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补贴政策的审计、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电商平台参与活动,推动线上线下 同步开展。参与电商平台应与省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并严格 落实电商平台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市商务部门与省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县级商务部门与参与商户、回收企业,参与商户与省服务平台属地服务机构,参与商户与回收企业等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十二条 参与商户和回收企业等应按照活动要求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如发现不履行相关承诺、服务问题突出、违规骗取补贴、价格欺诈等行为,各市应及时采取取消活动资格、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及向社会公示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省服务平台、参与商户等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以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 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4〕31号)有关分工,加强工作指导、行业监管等。省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动态发布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目录。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市公安部门对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加强旧车注销和新车登记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刷单套现、倒买倒卖、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非法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政策所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做好资金下达、调整等工作,指导各市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参与活动市场主体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拆分销售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不法经营行为。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各市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发票的核查。省消防救援局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宣贯工作。第二十五条 省服务平台和各市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各市商务部门应发挥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发布旧车回收参考价格、开展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培训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以旧换新活动。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于传播公众信息,如不妥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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