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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法院: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4952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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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4 17: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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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涡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9527.63元。
案件详情
2024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焦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某某与焦某打架,张某某持木棍将焦某的左胳膊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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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焦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根据被害人焦某的主张及实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027.6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人已支付被害人焦某治疗费6500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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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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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人与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故意伤害案件多由小事引发,双方如果都在气头上,管不住“口”,管不住“手”,可能会因此付出沉重代价。来源:涡阳法院免责声明:本文仅限于传播公众信息,如不妥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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