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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一县发布禁燃禁放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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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0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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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焚烧荒草垃圾杂物;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利辛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1.城关镇及县城周边的马店孜镇、程家集镇、中疃镇、城北镇、西潘楼镇、王市镇辖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其他乡镇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各级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高速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文明健康生产生活方式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养成不焚烧秸秆、不焚烧荒草垃圾杂物、不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违法违规处罚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荒草垃圾的,由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环保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包括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利辛融媒免责声明:本文仅限于传播公众信息,如不妥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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