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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申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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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4 16: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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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申某某因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赃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被害人陈某在某招聘平台找工作时,被诈骗3.6万元,其中3万元转进申某某工商银行卡。被告人申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供他人转移赃款,该工商银行卡内转移资金3万元,后申某某全部取现,并从中获利1500元。该卡于2024年4月29日被紧急止付。被告人申某某得知其工商银行卡被冻结,仍心存侥幸,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初,使用自己的邮政银行卡供他人转移赃款,该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转移资金3万元,后申某某将3万元全部取现,并从中获利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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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为他人转移赃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640 (5).png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多次收款、转账。诸多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赚快钱”,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配合对方刷脸认证、转账取现以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这样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谨慎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信息,不贪便宜、抵制诱惑、防患于未然。
END

来源:药都时空、部分内容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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