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涡阳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董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涡阳县巨人印象小区外侧西北角,以逐个拉车门的方式寻找未上锁的车辆企图实施盗窃行为,后将被害人芮某某停放的黑色奥迪轿车(车门未锁)拉开并将车内的6800元现金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生活中,很多人习惯将车辆当成“移动保险箱”,贵重物品或者现金随意放置车内,“移动保险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盲盒”。提醒广大群众,尽量将车辆停放有专人看管或者有摄像头装置覆盖区域,养成离车锁门后检查的习惯,避免不法分子“捡漏”实施盗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