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了一起因无证行医引起的行政处罚决定。 孙某某因脖子不舒服到某某理疗馆治疗,“老中医”马某对其诊断后,先对孙某某进行按摩,又向孙某某脖子注射针剂,随后又在疼痛处拔罐并贴膏药,孙某某微信支付马某40元。孙某某回去后仍感觉不舒服,再次找到马某,理论无果后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老中医”马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看病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由于马某开业仅一个多月,收入两千元,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马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马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罚款。经催告无果后,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本案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考虑到马某开业时间短、违法所得低、社会危害小等情形,对马某处以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涡阳法院在此告诫相关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心理,非法行医一经查实,将会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醒病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切记诊疗活动应在具备资质的场所内进行。对于病情较重的情况应尽快前往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治疗,如果因为非法诊疗行为致使对本身病情有了错误认识,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健康损害。
来源: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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