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崔某与被告蒋某经人介绍后,双方恋爱后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原告崔某起诉至院要求被告蒋某返还彩礼20万元及五金。 案情回顾 案件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多次协商无果,案件正常进行开庭。
承办法官考虑到同居时间等因素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蒋某返还原告崔某13万元及五金。判决后,承办法官对被告崔某进行了判后答疑,经过释法明理,被告崔某表示愿意履行判决内容,后在法庭主持下,被告崔某的父亲带着现金13万元及五金到法庭当庭交付给了原告崔某的父母,原告崔某的父母当时核验现金及五金后当场出具了收条,双方握手言和,此案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以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