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涡阳论坛友情提醒:亲,发帖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哦,不代表涡阳论坛立场哦,请坛友自行参考、核实相关内容哦。
一场寻常的朋友聚餐,却因参与者意外离世而蒙上阴影。
近日,芜湖无为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酒后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部分共同聚餐者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方百万余元的索赔诉求未获全额支持。
时间回溯至2023年12月14日晚,无为市某饭店内,一场由微信群成员发起的朋友聚餐正在进行,汪某等12人参与其中。席间,7名男性在组织者侯某参与下共饮了3瓶白酒,汪某喝了约2杯。聚餐结束后,部分人相约前往KTV唱歌,汪某则独自骑电动车离开。
次日清晨6时许,汪某的遗体在无为市无城镇某村一处水塘中被发现。经走访调查及刑侦大队技术员、法医勘验检查,排除他杀。司法鉴定显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322.9mg/100mL。
痛失亲人的汪某妻子钱某与儿子汪某某,将当晚参与聚餐的11人及水塘所在的无为市无城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万余元。
原告方认为,11名共同聚餐者明知汪某醉酒却未将其安全护送或通知家属,存在过错;某村村委会作为池塘使用人,未设置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亦应担责。
然而,多数聚餐者辩称,席间并无劝酒行为,汪某离开饭店时意识清醒、走路正常。部分人与汪某并不相熟,缺乏其联系方式,难以尽到护送义务。他们还指出,汪某骑行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其死亡地点与KTV方向相反,且到达事发地需较长时间,推测其离开饭店时并未醉酒。
某村村委会则表示,案涉池塘属自然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并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该池塘位置偏远,周边多为农田,不符合安装路灯条件,且已设置警示标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有话说
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及饮酒风险应有认知,却在严重醉酒后独自骑行电动车,对悲剧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针对同饮者责任,法院指出,共同饮酒虽属情谊行为,但当饮酒人出现醉酒征兆时,同饮者需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侯某作为组织者、召集者及共同饮酒者,对聚餐活动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昌某与汪某相识多年,在汪某未按约定到达KTV时未及时联系,存在一定疏忽。
对于其他共同饮酒者,在汪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未尽到照顾、扶助、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的义务,对汪某酒后骑行电动车这一危险行为亦未进行必要的提醒、劝阻,任由其单独驾驶离开,存在过失。
法院同时认定,汪某落水的水塘(水沟)系自然形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周围必须设置护栏或安装照明设施,且该水塘边道路系村间小路,并非村民日常通行的必经之路。
最终,法院判决侯某赔偿2万元,昌某赔偿1.8万元,其余5名同饮者各赔偿1.24万元,未饮酒者及村委会无责。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大江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