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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某美容院无证行医被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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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6: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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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了一起因非法医美引起的行政处罚决定。
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举报,刘某某称其在涡阳县某美容院美容失败,要求查处该店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经查,刘某某与合肥某公司联系,想要加盟该公司,合肥某公司安排刘某某到涡阳县某化妆品店体验,在涡阳县某化妆品店吕某某用仪器向刘某某皮肤导入相关美容产品。后刘某某出现鼻子肿疼症状,住院诊断为鼻部美容注射术后鼻部皮肤坏死。
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发现,该化妆品店现场未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也没有有限合格健康证明,实施医美项目的吕某某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吕某某作出了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吕某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罚款。经催告无果后,涡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医美行业近年来迅速发展,各种医疗美容机构遍地开花。广大消费者要仔细辨别各类医美广告,注意医疗美容机构及负责医师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存证,避免维权困难。医疗美容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切忌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否则轻则面临消费者所主张的数倍惩罚性赔偿,重则涉及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如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则要面临刑事责任。
来源: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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