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论坛

搜索
查看: 591|回复: 0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12-6 14: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标题文档 涡阳论坛友情提醒:亲,发帖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哦,不代表涡阳论坛立场哦,请坛友自行参考、核实相关内容哦。
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涡阳县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6年3月31日,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殡仪馆、公墓(民政部门批准)等公共祭扫场所以外,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对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0558-7217110(公安局)、0558-7530009(应急管理局)、0558-7312369(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12月1日

来源:涡阳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马上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关注小程序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