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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涡阳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马某监护人当场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6万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27日,未满16周岁的被告马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至涡阳县雷古路育萃中学门口时,与横穿马路的未成年人王某相撞,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及车辆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双方家长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马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原被告及家长普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事故认定书分析责任比例。同时,告知家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温情劝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由被告马某的监护人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法官提醒】家长请严守监护底线,杜绝未成年人违规驾驶;学校请加强安全教育,让规则意识生根发芽;社会各界请携手同行,共同守护孩子们的平安成长! 涡阳法院将持续强化司法担当,创新普法形式,通过巡回审判、法治课堂进校园等举措,普及法律知识,以实际行动为青少年的成长之路保驾护航。 来源: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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