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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酒大胆”刘某某, 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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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4: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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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这话听了千百遍
可总有人不当回事
更有甚者
醉酒驾车
还敢对执法民警动粗
近日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就给这类“酒大胆”
上了一堂硬核法治课
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被以危险驾驶罪和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5年7月30日15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涡阳县新兴镇某村附近路段行驶,与多名路人发生激烈冲突。然而,在派出所民警、交警执行公务过程中,刘某某非但拒不配合,反而对执法人员进行持续辱骂、滋事。在被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途中,其继续对民警辱骂和攻击。更为恶劣的是,当其被带至交通管理大队候审室候审期间,打砸候审室内的办案财物,造成公有财物毁损。
后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33.4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其打砸行为造成一名辅警轻微伤,被毁坏的公有财物价值人民币252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刘某某以辱骂、殴打等暴力方法阻碍执法,并在执法场所内肆意打砸公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与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醉驾已是严重违法
暴力抗法更是错上加错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喝酒别开车
遇到执法请配合
这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来源 | 亳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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