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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法院:销售假冒调味料?罚款未缴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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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7: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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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了一起因销售假冒调味料引起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菜市场内摊贩凡某某销售的“南某村”牌调味料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次日立案进行调查。

询问中,凡某某称该调味料系供货商送至其处,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每袋3.5元,销售价格每袋5元,已销售4袋。凡某某既没有相关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供货商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及联系方式。经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鉴定,案涉“南某村”牌调味料系假冒产品。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凡某某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凡某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罚款。经催告无果后,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本案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凡某某违法经营额低,对凡某某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且程序合法。

【法官提醒】

假冒调味料往往以次充好,生产环境恶劣,存在严重卫生隐患。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避免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在购买时仔细查看食品包装及标签标识,注意商品包装印刷是否清晰,一旦发现有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李赛赛  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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