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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绝对不可能!我房子都卖了!以前的物业费我每年也都交了的,物业怎么能起诉我呢?”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张某情绪激动。这起看似普通的物业费纠纷,背后涉及房屋买卖后产权未及时过户期间的责任认定问题。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创新运用“新六尺巷调解法”,通过“听、辨、劝、借、让、和”,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张某系原业主,自2019年至2022年期间,累计拖欠物业费5042元及逾期违约金2641元共计8043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提起诉讼。被告张某则辩称,其早在2019年便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只因双方个人原因,过户手续拖延三年才办结。“房子我早就卖了,你们应该起诉新业主而不是我!”张某在庭审中坚持这一观点。 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后,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经核查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登记证明、物业缴费记录等证据,法官确认了房屋买卖事实以及产权变更的时间节点。 第一步:耐心“听”取双方诉求 庭审现场,法官让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立场。物业公司强调依据产权登记主张权利,张某则反复陈述房屋早已出售的事实,情绪激动。法官认真倾听,不打断不指责,让双方情绪得到宣泄。 第二步:精准“辨”析法律关系 法官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业主应当与物业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案涉房屋过户手续虽拖延三年,但在产权登记变更完成前,张某仍是法律意义上的业主,负有缴费义务。 第三步:悉心“劝”导换位思考 法官向物业公司释明,其在知晓房屋买卖事实后,未及时与买受人沟通物业费缴纳事宜,存在服务衔接上的疏漏;同时引导张某理解,法律意义上的业主身份不以实际居住为转移,产权登记是确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步:巧“借”典故阐释理念 调解过程中,法官借“六尺巷”典故中“让他三尺又何妨”的谦和精神,引导双方从对抗思维转向合作思维。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有包容态度,原业主虽已出售房屋但程序未完成也应承担责任。 第五步:互“让”一步寻求共赢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开始理性协商。张某认识到产权未过户期间自己仍是登记业主,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费用;物业公司也主动表示可以对拖欠费用的逾期违约金予以减免。 第六步:化“和”为贵达成共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于调解当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明晰责任边界实现双重效果 此次调解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更明确了房屋买卖过程中产权过渡期间的责任边界,对类似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具有示范意义。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既维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也促使原业主认识到自身法定义务,避免了因法律认识不足导致的纠纷扩大。 涡阳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和发展“新六尺巷调解法”,将其融入各类民商事纠纷调解中。本案的成功调解,正是这一方法在物业纠纷领域的生动实践,体现了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智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促进社区和谐、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王倩伟 立案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