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
我市持续高温天气
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
对全市用人单位
作出八项针对性提示
切实加强
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合理布局生产现场,采用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并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配有座椅、保持通风或空调的休息场所。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须实施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在职业健康方面,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及在岗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高温来临前,须对高温作业者进行健康检查,患心脑血管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者应调岗,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不得安排孕妇及未成年工在35℃以上户外或33℃以上场所作业。
关于高温津贴待遇,提示函强调,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天气下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时,用人单位须按省最新标准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时或发放津贴而扣减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须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供给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钱物替代,饮料不得抵顶高温津贴。此前,市人社局已发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须知》,明确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市总工会呼吁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反映。